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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丰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
作者: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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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长丰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长丰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技术”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展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是本县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长丰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县科学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长丰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九条 长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长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名额上限分为5项、8项、15项。 第三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乡镇、工业区;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组织或个人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评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日。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县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其中,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由县政府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为2万元。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1万元、0.5万元、0.2万元。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九条 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候选人参评的项目中涉及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候选人有违法嫌疑目前正在按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根据申报人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凡在申报前最近两个年度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一)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产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额比推广应用前增加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实现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后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二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新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的,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重要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县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县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县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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